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具体会计准则。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规定,散见于财政部颁发的多个文件中。现根据工作经验及相关文件归总如下:
一、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文件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纳入合并的企业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具体合并方法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某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但它仍然这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最重要的文件依据。
二、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当期净利润同时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文件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三、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四、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
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文件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作出三点规定:
1、将持有期间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2、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
3、报表附注应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六、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文件对合并报表涉及的以下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1、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应该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 政策调整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规定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抵消;
4、就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对财会(2002)1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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